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21號原 告 王忠裕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賴明炘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明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賴明炘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賴明炘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下稱系爭款項),約定於114年4月25日清償。惟賴明炘於114年4月22日死亡,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520號裁定選任被告鄭崇文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而系爭款項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系爭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應就其與賴明炘間有借款合意及交付借款之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賴明炘於114年4月22日死亡,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520號裁定選任被告鄭崇文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一節,有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520號裁定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3至1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賴明炘於114年3月27日向原告借貸系爭款項,約定
於114年4月25日清償,然迄未清償等情,已提出賴明炘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行車執照、當票、典當借據收據、汽車借出使用保管單、切結書、借款人狀況訪談表為證(本院卷第35至47頁),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抗辯:原告應就其與賴明炘間有借款合意及交付借款
之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云云。惟按主張金錢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金錢交付與消費借貸合意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惟若能綜合各項證據,在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下,以間接證據推認待證事實存在,亦無不可,非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消費借貸契約固為要物契約,然借用人向貸與人借用款項,如依證據之記載,足以推知貸與人已交付借用物者,即應認其就交付借用物之事實,已盡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提出之典當借據收據記載:「茲本人賴明炘向當鋪典當借款新台幣陸佰萬元整,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至民國114年4月25日確實收訖,特立此據」,有典當借據收據在卷可考(本院卷第41頁),並有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附卷可佐(本院卷第37頁),應認原告就其與賴明炘間關於系爭款項有借款合意及交付借款之事實,已盡舉證責任。被告所為前揭抗辯,尚屬無據。
㈢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亦為同法第1176條第6項所明定。是繼承人全部拋棄時,應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又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負有清償被繼承人債權之職務。是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遺產管理人負有以所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清償其債權之義務。查賴明炘向原告借貸系爭款項,且清償期已屆至,自應負返還系爭款項之責,然被告鄭崇文律師為賴明炘之遺產管理人,應僅以管理之賴明炘遺產範圍為限,清償系爭款項。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賴明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系爭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5年3月12日(本院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賴明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院審酌原告敗訴部分甚微,酌定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賴明炘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