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被 告 宋曜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