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號原 告 張鎧麟被 告 鄧佳妤(原姓名鄧禹喬即王禹喬)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連帶保證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60,162元及利息,惟被告之戶籍地於原告起訴時係位於苗栗縣頭份市,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本件復查無其他特別管轄之情事,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