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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00號原 告 謝安瑜(原名謝春有)被 告 范江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下午2時於本院民事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因被告未到庭,經原告聲請而一造辯論終結,惟嗣經確認被告已出境,而難認有受合法送達,自不得認其於上開辯論期日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