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00號原 告 謝安瑜(原名謝春有)被 告 范江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下午2時於本院民事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因被告未到庭,經原告聲請而一造辯論終結,惟嗣經確認被告已出境,而難認有受合法送達,自不得認其於上開辯論期日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