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02號上 訴人即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一、二審)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344,99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