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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02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禾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季容被上訴人即被 告 廖進添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4,994元,此通知已於115年9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