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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06號原 告 陳阿月訴訟代理人 甄中瑀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竹市林泉興法定代理人 林子昇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之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位於埔頂路231巷內,建造執照申請時,已以復興段364-2地號土地(下稱364-2地號土地)之巷道作為法定通行道路納入套繪審查,原告自數十年前即沿同段364-2地號土地作為出入道路。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將364-2地號土地分割為364-2、364-9、364-10地號土地,並隨即以圍籬封閉原通道,致原告無法由231巷正常進出。被告通知原告已與建設公司合作啟動都市更新,然都市更新啟動後,可能封閉、移動或減縮通行道路,原告已向建設公司主張應保留6米寬通道及5大管線權利,惟建商及被告均未提供具體承諾或書面保證,爰依民法第787條、第788條、第786條之1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對被告所有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被告土地)具有法定必要通行地役權及既成道路役權。請求裁定設定寬度6公尺之通行地役權,並允許永久設置5大管線(電力、自來水、瓦斯、電信、汙水)。

二、被告答辯:都更只是會拆除而已,還是會留設原告的通行道路,不會故意阻撓原告進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7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須土地所有人於善盡利用其所有之土地後,其土地仍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始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土地為袋地,有必要通行被告土

地以對外連接至公路,然被告陳明並無禁止或阻擋原告通行(見本院卷第32頁),原告提出之照片亦未見其通行系爭土地有何受阻礙之情,原告訴請確認就被告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已難認有確認利益。況系爭房屋前鋪設水泥地面,屋前擺放桌椅、屏風及雜物,門前停放2台機車,現況最窄處約165公分,門前可通往埔頂路,目前沒有任何障礙,231巷與埔頂路口寬度超過3米,可供汽車通行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兩造至現場勘驗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頁)。原告自承系爭房屋、土地目前可以進出231巷,是害怕因都更造成日後道路進出不方便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見本院卷第32、104頁),足見系爭土地得經門前道路與231巷道路相通,與公路已有適宜之聯絡,無不能為通常使用之情形,並非袋地,原告請求確認就被告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及設置寬度6公尺之通行地役權,顯屬無據。至於原告擔心日後都更造成通行受阻云云,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亦未舉證以實其說,無從信為真實,尚難以其主觀上對未來之擔憂,即認於現況通行無阻之情況下,得對被告請求確認通行權、道路役權等存在。

㈢按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

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民法第786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自承目前房屋之水、電、瓦斯、通訊管路俱全(見本院卷第32頁),自無再命被告容忍原告設置管線之必要,原告依民法第786條規定,請求被告允許設置管線,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87條、第788條、第786條之1規定,請求確認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對被告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及設置寬度6公尺之通行地役權,並允許設置電力、自來水、瓦斯、電信、汙水等5大管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