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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20號原 告 陳建程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被 告 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哲上列當事人間股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42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15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