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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仁彬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芷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發文通知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