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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4號原 告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被 告 楊挺隆訴訟代理人 楊婕姝被 告 楊雲喚法定代理人 陳華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楊清華被 告 楊敏石

劉貴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