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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44號原 告 丁淑芬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核定之基礎。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741,057元及利息、違約金,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6148號強制執行卷查明。則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共計為2,330,261元(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30,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9,950元,尚應補繳18,9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