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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50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邱仁鴻被上訴人即原 告 陳心慧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8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