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61號原 告 李任被 告 東陞墅日子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超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簿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提出東陞墅日子管理委員會郵局帳戶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今之存簿資料供原告閱覽、影印。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交付東陞墅日子社區(下稱系爭社區)近5年會計憑證、成立至今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查閱內容如後述,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社區委員在LINE群組討論原告擔任主委時有污錢之情形,原告為核對系爭社區現存公共基金餘額是否正確,請求被告提供歷年財報資料,然被告主委拒絕提供,原告多次透過新竹縣政府及新竹縣竹北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閱皆無果,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提出系爭社區郵局帳戶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今之存簿資料供原告閱覽、影印。
二、被告答辯:系爭社區於115年1月3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財務相關文件之調閱期限為2年內,申請人須填寫申請表,並經主委、財務委員同意及陪同始能調閱,被告沒有拒絕原告查閱資料,如認有調閱相關財務資料之必要,被告願於合理範圍內提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
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所謂利害關係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固未明訂,然參諸該條例第6、11、18、25、27條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有遵守及參與訂定住戶規約、分擔大廈修繕改善及相關費用、繳納公共基金、組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與會議決等權利義務,而利害關係人得依公寓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之規約、公共基金及應分攤(負擔)費用資料、財務會計簿表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資料,攸關區分所有權人前揭權利義務,堪認區分所有權人屬前揭規定所稱之利害關係人甚明。本件原告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自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得依法請求閱覽或影印系爭社區郵局帳戶之存簿資料。
㈡按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民法第5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區分所有權人集合而成之社員團體,猶如民法之社團總會,法理上自得援用民法社團總會之相關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規約內容,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仍依民法第56條第2項而屬無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51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固抗辯系爭社區已於115年1月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僅能調閱2年內之財務相關資料,並提出會議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99頁),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係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資料之權利,同時課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供上開資料之義務,有關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之文件,並未設有年限限制,自應包括被告持有之全部文件,凡文件現仍存在,有閱覽必要者,均在得請求閱覽之範圍,無從以系爭社區決議僅能調閱2年內資料為由限縮提供文件範圍。被告未舉證有何不能提供系爭社區郵局帳戶自110年1月1日起至今之存簿資料之情形,原告請求被告提出前開資料供其閱覽、影印,自屬有據。又原告是因擔任主委期間之監視器、資源回收室外移等工程之費用遭質疑而須調閱社區郵局存簿資料,業據其提出相關文件在卷,而原告是於111年、112年以後曾任社區主委,調閱之資料自應以合理範圍為限,本院認原告閱覽自110年1月1日起之社區郵局存簿資料即為已足,此部分爰依法准許。另其請求閱覽自107年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社區郵局存簿資料,本院認並無必要。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被告應提出系爭社區郵局帳戶自110年1月1日起至今之存簿資料供原告閱覽、影印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核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