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66號原 告 BG000-A113182訴訟代理人 趙忠源律師被 告 陳志韋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吳毓容律師郭品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宣判前已達成和解,原告並於115年9月21日具狀撤回起訴,本件尚有應予調查審認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