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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68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淳佑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賴奕庭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訴字第319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奕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萬參仟柒佰捌拾伍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奕庭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繼承人賴奕庭於民國107年1月25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約定被繼承人賴奕庭得持用原告核發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上開金額全數繳付,或於當期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並繳付依持卡人信用狀況等情事每季調整利率之循環利息;又持卡人若未依約繳款,尚須負擔原告因催收等衍生之費用。詎被繼承人賴奕庭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為清償。

㈡、被繼承人賴奕庭於108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59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5月24日起至115年5月24日止,並自實際撥款日起,前2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88%,自第3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1.07%加年利率10.99%計息,嗣後變更為按定儲利率指數0.79%加年利率3.91%(合計年利率4.7%)計息,如被告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繼承人賴奕庭自109年7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為清償。

㈢、被繼承人賴奕庭於109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2日起至112年5月12日止,利率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現年息為1.845%),如被告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繼承人賴奕庭自110年6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為清償。

㈣、被繼承人賴奕庭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788,464元及利息未清償。嗣被繼承人賴奕庭於109年8月20日死亡,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777號選任被告為遺產管理人,被告自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奕庭遺產範圍內就上開金額及利息負清償責任。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奕庭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分有明文。

㈡、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須知、信用卡帳務明細、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利率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9月1日士院鳴家恩113年度司繼字第2777號公示催告為證(臺北卷第19-97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應為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奕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編號 借款金額 尚未清償之金額 利率 利息 1 無 170,078元 (含158,154元消費款、至109年12月25日止已發生之循環利息9,104元、費用2,820元) 年息15% 其中158,154元自109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 590,000元 518,224元 年息4.7% 自10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3 100,000元 100,162元 (含100,000元本金、至110年6月12日止已發生之利息162元) 年息1.845% 其中100,000元自110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共計 788,464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