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98號原 告 謝林敏妹訴訟代理人 謝馨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次郎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費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