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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39號原 告 李幸樺被 告 朱倫寬

饒承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陳報與被告達成調解之筆錄,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