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39號原 告 李幸樺被 告 朱倫寬
饒承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陳報與被告達成調解之筆錄,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