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王婷玉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被 告 張維智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複代理人 李卉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借款未清償,並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借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30萬元、11,202元、10萬元。嗣原告具狀陳報被告之戶籍地位於雲林縣斗南鎮,並聲請移轉管轄等語(卷第87頁),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