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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73號原 告 郭筱薰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被 告 董雅如訴訟代理人 吳聲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郭筱薰 住○○市○○000巷00號2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郭筱薰 住○○市○○街000巷00號2樓之2」及主文欄一、中關於「新竹縣○○街000巷00號3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街000巷00號3樓之2」及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中關於「新竹縣○○街000巷00號3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街000巷00號3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