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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07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謝文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05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05元,而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湯淑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