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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35號上 訴人即原 告 林秋紅 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77,53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