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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吳振福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被 告 覃寶芬

參 加 人 曾冠程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