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吳振福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被 告 覃寶芬
參 加 人 曾冠程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