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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46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被 告 張惠紜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6,20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約定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借款利率、違約金及喪失期限利益等事項。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原告依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4年9月13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176,208元,並依契約約定請求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借貸金額與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符,目前已聲請更生,由法院審理中,希望於更生程序一併處理,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依約返還借款,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依契約內容可知,被告於114年1月13日向原告辦理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按月攤還本息方式,並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另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又依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所示,被告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截至114年9月13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176,208元未清償。

(三)被告雖辯稱借款金額與原告請求不符,惟未具體指明原告何項計算有誤,亦未提出還款紀錄、帳戶明細或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其抗辯為真正,尚難僅憑空言否認原告提出之契約及交易明細所載內容,自不足採。

(四)又被告另稱已向法院聲請更生,希望併入更生程序處理。惟依其所述,更生案件尚在函查中,並未提出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證明;且縱已提出更生聲請,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並不當然發生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效果,是其此部分抗辯,亦不足作為駁回原告請求之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176,208元,及自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4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14日起依契約約定計付違約金,核與契約約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