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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31號原 告 徐毅宏訴訟代理人 陳宗揚律師被 告 江泰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2,121元(含本金3,478,000元、87年12月31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5年6月5日止之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5,724,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