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82號原 告 菁英聯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承宇被 告 鄂秋琪即彈性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起訴狀所載,兩造係因承攬契約之工程糾紛涉訟,契約履行地在金門,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八德區,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兩造亦未以書面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兩造營業居住處所均在臺灣本島,為利兩造應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