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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8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菁英聯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承宇相 對 人即 被 告 鄂秋琪即彈性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以兩造契約之履行地、相對人住居所均不在本院轄區,且兩造未以書面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為由,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惟抗告意旨陳稱兩造已有書面約定由本院管轄等情,經本院查證,兩造契約第6條第2項確有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廢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