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8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田志傑
彭培洵被 告 日久彌聲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被 告 魏郁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7,84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魏郁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59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本件被告魏郁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日久彌聲文創有限公司(下稱日久彌聲公司)於民國113年9月11日邀同被告魏郁文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動用期間自113年9月12日起至117年9月12日止。按約定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目前為2.295%。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依第八條約定計算之違約金。因被告日久彌聲公司僅償還至114年12月12日止之本息後即未按月繳納,依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本金557,841元。
(二)被告魏郁文於113年8月23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借款200,000元動用期間自113年8月29日起至117年8月29日止。按約定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目前為2.295%。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依第八條約定計算之違約金。因被告魏郁文僅償還至115年2月28日止之本息後即未按月繳納,依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本金128,597元。
(三)被告等經催討仍未清償上開全部之債務,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日久彌聲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冠宇到場同意原告請求,惟稱:目前沒有法還款等語。被告魏郁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日久彌聲公司應給付557,841元等情,業經法定代理人林冠宇於本院115年10月1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認諾(見本院卷第75頁),依前揭法律規定與裁判意旨,本件就該部分自應為被告日久彌聲公司敗訴之判決。
(二)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9頁);而被告魏郁文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魏郁文與主債務人即被告日久彌聲公司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即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及清償借款本金128,597元、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日久彌聲公司、魏郁文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被告魏郁文應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