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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元辰被上訴人即原 告 蘇咨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25元,此通知已於115年9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