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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輔宣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輔宣字第14號聲 請 人 傅安妮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 王昱勝關 係 人即輔助人 彭成惠關 係 人 王昱飛

王昱鈞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伊配偶聲請改定伊為相對人之輔助人事件,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註:

一、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以及聲請人、相對人之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無則免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裁判案由:改定輔助人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