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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醫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醫字第2號原 告 張嘉容被 告 愛爾麗新竹竹北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醫療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即載明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裁判案由:返還醫療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