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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重家財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1號原 告 A02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陳弈宏律師被 告 A03

A04A05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被 告 A06

A0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29,684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家事事件均有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5,927,82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上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684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429,684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

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