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 告 葉亦宸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複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被 告 曹嘉仁被 告 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一)起訴狀附表所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姓名不得缺漏),並補正建物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憑據或房屋稅單,據以陳報起訴狀附表所示土地暨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二)並提出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