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 訟代理人 彭培洵被 告 宥緯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村○○路○段000 號0樓兼法定代理人 鍾政翰被 告 張博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正本附表中關於「鍾正翰」記載,應更正為「鍾政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