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 告 張緒寬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被 告 陸暘國際有限公司
奧斯陸設計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陸雲龍被 告 孫麗珍被 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董瑜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