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吉新幸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櫻被 告 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春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453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56,276萬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26日寄存於原告陳報地址之轄區派出所,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