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 告 李國基訴訟代理人 羅偉恆律師

饒斯棋律師張佑聖律師被 告 李瑞櫻

李瑞雪

田文龍

徐滋苓

丁裕民

丁筱媛

丁之祥

丁小蕙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杜佳燕律師被 告 李憲松(即李國聲之繼承人)

彭月勤彭武勝

彭武賢

彭月娥

李鳯翔

李鳯章

李鳯郎

李鳯堂

湯森文湯森志

吳秀勤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永松被 告 林雪梅即彭武德之繼承人

彭鈺諺即彭武德之繼承人

彭翊涵即彭武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家事法庭115年度家調字第184號分割遺產事件(含調解不成立後之訴訟事件)全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須以本院115年度家調字第184號分割遺產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