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76號反訴原 告 李總錦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國華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331,644元(含第一至六項聲明之本金及第二項聲明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492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