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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9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 告 蕭玉玲被 告 詹采其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60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83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73萬6千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以24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13年間,參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網路暱稱「多喝水」、「櫻櫻美代子」之人所屬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不詳集團成員擔任面交車手,負責前往指定處所向被害人收取遭詐騙款項之工作,由被告擔任出金車手,負責匯款出金給被害人,藉此施以詐術,以誘使被害人陷入錯誤進而交付款項。被告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3年9月起,由集團成員「鑽石一號線上營業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原告詐稱:投資推薦之股票獲利豐厚,需面交投資款儲值及支付驗證金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1月13日交付現金650萬元與詐騙集團成員(原告於113年11月13日以前遭詐騙之款項,無證據被告有參與或有犯意聯絡),後申請出金,「多喝水」或「櫻櫻美代子」遂指示被告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不詳成員取得現金10萬元、10萬元,再分別於113年11月15日、113年11月19日,前住彰化縣○○鄉○○路0000號花壇郵局、彰化縣○○鄉○○路00號埔心太平郵局,臨櫃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原告在台北富邦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帳戶,致原告持續陷於錯誤,更加誤信上開投資群組係真實之投資管道,而依指示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114年1月21日如附表所示時間,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內,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與詐騙集團不詳車手、吳瑋玲,不詳車手、吳瑋玲再以不詳方式轉交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失。

(二)並聲明:除如主文第1項所示外,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前揭對原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04號刑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274號偵查案卷核閱無訛,參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故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參與詐騙行為,致使原告受有財物上損害2,473萬6,000元,顯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屬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賠償2,473萬6,000元,自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47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准許之。

五、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院刑事庭移送後,於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附表

編號 時間 金額 (新臺幣) 車手 備註 1 113年11月20日 500萬元 不詳 2 113年12月2日 220萬元 不詳 3 113年12月4日 400萬元 不詳 4 113年12月9日 140萬元 不詳 5 113年12月10日 260萬元 不詳 6 113年12月12日 330萬元 不詳 7 113年12月23日 170萬元 吳瑋玲 另案已提起公訴 8 114年1月2日 300萬元 不詳 9 114年1月8日 100萬元 不詳 10 114年1月21日 50萬元 不詳 11 114年2月10日 3萬6000元 不詳 匯款至指定帳戶(另案偵辦中) 總計 2473萬6,00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