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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芯越微電子材料(嘉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江華代 理 人 徐偉峯律師相 對 人 蔡文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西元2024年8月23日(2023)浙0482民初4245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清償債務之事件,業經大陸地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3)浙0482民初4245號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勝訴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爰依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聲請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依限陳述意見。

三、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有明定。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3)浙0482民初4245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判決、浙江省平湖市公證處(2025)浙平證民字第67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115)核字第002929號證明書在卷可參,是系爭判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無誤,堪信聲請人所提上揭文書為真正。而觀諸系爭判決之內容,係基於民事清償債務之法律關係,經核系爭判決於程序及實體層面上,均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