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7號聲 請 人 游美華即游政雄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游政雄(下稱游政雄)之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證券原係游政雄所有,而游政雄已於民國93年10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游邱桂蘭等8人,渠等協議由聲請人一人繼承如附表所示證券,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股份繼承分配協議書在卷可憑(司催卷第15-31、35、43頁)。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1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33901-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