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號聲 請 人 陳素珍代 理 人 林淑棻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D-870798-0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D-975387-1 1 100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1180304-4 1 1000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1180305-6 1 1000 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1180306-8 1 1000 00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1180307-0 1 1000 00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1180308-1 1 10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