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1號聲 請 人 何明風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禾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86-NY-0900000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