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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80號聲 請 人 曾慧紜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附表: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