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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9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94號聲 請 人 王素鈴(即王光榮之繼承人)

王沛縈(即王光榮之繼承人)

王沛緹(即王光榮之繼承人)兼 上三人代 理 人 王洽科(即王光榮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118907-3 1 1,000 2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3604-6 1 22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