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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1號聲 請 人 浤霖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沈明珠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於114年11月7日114年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因上開裁定之聲請人欄位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經本院於114年11月19日裁定更正,並由聲請人聲請刊登於本院網路公告,自114年12月4日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事件案卷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