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詹鍾素津訴訟代理人 黃怡慈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