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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1號聲 請 人 楊朝鈞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1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7-SX-10170-0 1 784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