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43號聲 請 人 吳耀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宏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宏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2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107799-3 1 1000 002 宏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107800-7 1 1000 003 宏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107801-9 1 1000 004 宏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107802-0 1 1000 005 宏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107803-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