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8號聲 請 人 吳義精即黃秀珠之繼承人
吳祚丞即黃秀珠之繼承人
吳承諭即黃秀珠之繼承人
吳沛璇即黃秀珠之繼承人聲請人共同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游雅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1925178-6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2009083-3 1 100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596549-2 1 930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29849-7 1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