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17號聲 請 人 曾素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附表:115年度除字第2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086-ND-001713-4 1 1000 2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090-NX-0002170-4 1 100 3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091-NX-0003464-0 1 44 4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093-NX-0004833-9 1 68